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团结户半套房办出产权证 另一半住户质疑http://qd.house.sina.com.cn 2007年11月19日09:18 半岛都市报
(记者 刘建) 团结户房子中的其中一间被办理了产权登记,遭到另一半住户矫某的质疑,矫某将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告上法庭。近日,四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认为该房屋系不成套、不能独立使用的房屋,根据相关规定,出售的公有住房必须是成套、独用、完好或基本完好的房屋,因此一审判决撤销被告获得的该房的房地产权证。 据了解,2003年4月22日,单位将该处房子以团结户形式做出分配决定,明确其中二连间及厨房分配给矫某居住,另一间由同事的儿子唐某使用,卫生间、走道共用。矫某在今年初无意中了解到另外一间房子已办理了产权证,他认为,房屋管理部门不应当为“团结户”房子发证,在该房的产权登记上,同一套房屋中共同使用的卫生间、走道的1/2进行登记,违反了规定。因此,矫某请求法院撤销唐某的产权证。 经过四方法院查明,本案争议的房子原是国有直管公房,最初由其单位其他职工承租,后单位将其用作职工宿舍。2003年4月,矫某单位将该房屋二连间及厨房分配给矫某居住使用,另一间由唐某的父亲居住使用,卫生间、走道共用。后唐某在四方区房产管理处办理了相关手续,成为该一半房屋的承租人。2006年2月,房屋产权方同唐某签订了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,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据该合同,并根据唐某的申请为其颁发了房地产权证。 四方法院认为,第三人唐某虽然承租了该处公有房屋,但该房屋系不成套、不能独立使用的房屋,《青岛市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》规定:出售的公有住房必须是成套、独用、完好或基本完好的房屋。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对第三人唐某颁发房产证时,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,其所颁发的房地产权证,依法应当撤销,遂作出一审判决,撤销该房地产权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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