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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市七处楼将改为廉租房 每平每月0.75元http://qd.house.sina.com.cn 2007年07月30日08:53 青岛新闻网-青岛早报
早报讯 记者昨从市建管局获悉,今年我市将建设的200套实物配租的廉租房已经敲定具体房源并开始招标,第二条快速路(杭州支路-鞍山路快速路)两侧的7处老楼房将被改造成小套房,并于年底前全部完成对外配租。 七处楼“只迁不拆” 200套廉租房房源主要来自杭州支路-鞍山路快速路两侧七处拆迁腾空住房,通过只迁不拆,对腾空老楼房进行改造。具体楼房包括:西吴路60号、哈尔滨路3号、鞍山路114号、鞍山路13号、鞍山路112号、鞍山路9号、鞍山二路1号一号楼。这7处廉租房改造工程将于本月30日招标完毕,近期开工建设。 房屋将重新装修 据悉,改造后的房屋经过重新装修后,将分配给特困低保家庭。据了解,这些住房原来有的是套二、套三的成套户型,有的则是筒子楼。市住房保障中心统一将其改成40平方米大小的成套住房,房内配有厨房、卫生间,并进行了简单的室内装修。配租后,将按廉租房的收费标准向住户收取租金,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租金0.75元。(记者 宋振涛) 申请廉租房需条件 我市廉租房保障制度从2001年开始实施,共分三种保障形式:一是租金补贴,政府对最低收入居民家庭发放补贴,由这些家庭到市场租赁住房;二是实物配租,政府通过新建住房或者收购腾空旧房,向这些居民出租;三是实行租金减免。 政策实施以来共有近4000户家庭享受到了廉租住房保障,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实行的租金补贴的保障形式。 新申请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执行以下申请条件: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(2007年为610元)。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(含)以下。家庭成员应具有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,其中至少有一人应达到5年(含)以上。 按照《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轮候保障实施细则》的规定,自2007年10月1日起按下列保障标准按月实施保障:保障面积标准: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。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: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.75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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